期货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期货风险准备金制度规定
1.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可不再提取。
2.风险准备金必须单*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期货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根据《关于期货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期货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按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3%,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基准比例为4%,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按面值与资产净值孰高原则计算。这与期货公司经营境内经纪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比例(按客户境内权益总额的4%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大致相同。
另外,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净资本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0%,鉴于预*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因此期货公司净资本与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一般都要求在120%以上。由此来看,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和经纪业务占用公司净资本基本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