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期货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对冲行为、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及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
黄金期货交易的侵权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
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黄金期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黄金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黄金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
对冲是指黄金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黄金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黄金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为无效,黄金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黄金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
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一方面是因其作为的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黄金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
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单指令时黄金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交易、黄金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黄金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