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银行暂停新开户的贵金属业务主要涉及账户贵金属、代理金交所的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两类。
某商业银行贵金属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说,账户贵金属业务,又称“纸黄金”、“纸白银”,以追踪国际贵金属市场为主,基本采取无杠杆的全额交易模式,算银行自已的产品;而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业务包括贵金属现货和贵金属现货延期(即“贵金属T+D”)等品种的交易,是保证金交易制度,所以会存在杠杆。
其中,贵金属T+D是现货延期交易,类似于期货,不过在交割数量、合约期限、价格形成基础等方面与期货交易均存在差异。因可以无限延期交割,会比期货多一个递延费。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十多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暂停账户贵金属相关业务的新开户申请。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中信银行等。
多家银行表示,暂停上述业务的原因是,受全球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影响,近期国际贵金属市场价格波动增大,个人客户交易类贵金属业务风险上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做出这样的决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17位个人投资者通过某商业银行及该行授权的第三方投资平台参与金交所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的投资交易时,出现巨额亏损后,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和维权。法院最终判定投资人本金亏损部分由原告、被告各负担50%。
一位期货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近期银行暂停账户贵金属业务新开户,与黄金价格波动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上半年的“原油宝”事件后,这类有杠杆属性的产品,监管边界、投资受众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监管也是对风险较大的业务出于审慎考虑才不得已进行了所谓的“一刀切”——暂停新开户。
对谁影响大?
实际上多家银行一致暂停账户贵金属业务等产品的新开户业务,对于参与黄金市场的主体影响各有不同。
一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对于金交所来说,据不完全统计,商业银行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占其业务总量的50%,白银甚至可能更高,目前存量客户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影响不大,业内都很关注后续发展。
对于银行来说,据了解,多家银行都开展了代理金交所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但不同银行该业务占比存在差异。部分银行开展该业务时间较长,体系成熟,风控能力也有保障。相应的,该业务为银行带来的中间收入也比较可观。
黄金从业者孙亦禅告诉记者,金交所分为金融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金融类会员中,银行是唯一可以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黄金T+D的渠道,暂停银行渠道新开户对个人参与上金所进行黄金投资有较大影响。
根据金交所官网披露的会员信息来看,在该机构的282家会员中,80家是银行,数量占到会员总量的28%。
长期来看,如果黄金T+D的交易量下降,对黄金产业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孙亦禅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称,实际上金交所黄金的现货延期交易品种(黄金T+D)是满足黄金这种特殊商品市场交易需求的优秀产品,因为结合了保证金交易的高效性和黄金实物交易需每日交割的特点,对每天采购原料和销售原料量都较大的黄金产业机构来讲,黄金T+D交易完全满足了他们的实物交割需求。
此外,上述期货资深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说,银行暂停相关业务新开户,短期来看,对市场总交易量影响甚微,不会影响黄金价格。但长期来看,切掉银行渠道,通过此渠道参与金交所T+D业务交易的人数会减少,流动性会受到影响。后期这部分人群可能会转向黄金期货,或者黄金ETF等品种。
监管与投资者教育都要跟上
市场的这一举动除了对参与黄金市场投资的主体带来影响外,监管分业造成的黄金市场分割、黄金市场从业者结构不合理这个长期的问题也再次引发了关注和讨论。
孙亦禅认为,由商业银行从事金交所的经纪业务目前来看是市场的最优选择,并且商业银行是天生经营黄金业务的最佳机构,有些商业银行的经纪业务已经做得很好。但即便如此,从经营性质、风险偏好、人员构成等角度看,一般意义上讲,商业银行从事杠杆交易的经纪业务还有较大的不足。一些银行该类业务的规模一直非常小就是现实问题的最直接反映。
孙亦禅称,经过多年培育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市场力量强大、监管措施严密的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两大类市场经纪机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承接金交所的经纪业务。但由于分业监管的原因,这种做法迟迟不能完全实现。虽然一些券商已经开始从事上金所的经纪业务,但对个人客户有资金量需达到50万元的高门槛限制,还不是面向所有个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故券商的该类业务目前也发展缓慢。
他建议,监管分业不能造成市场分割,更不能造成市场效率的损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建立高效完备的国内黄金市场为出发点,允许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这些多年来培育发展起来的机构进入上金所从事全面的经纪业务。
此外,业内普遍认为,在投资者风险教育方面,金融机构也需要更加谨慎。
在前述的裁判文书中就有这样的表述,随着金融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断提升,投资者在信息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而金融机构则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专业金融机构有相应义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或理财顾问服务时,对投资者须承担受托义务,尽量避免投资者因专业性的欠缺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而金融机构承担这种义务,也可防止他们为追求自身利益,将不适合的投资者引入资本市场,罔顾投资者权益而从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