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第十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闭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期,对该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能源中心强行平仓。
原油期货最后交易日是: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个人投资者做原油期货最晚是可以交易持仓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在这一交易日收盘前得自行平仓离场切换合约,否则交易所就会在次日对持仓进行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