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交易场所的分类撤并方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以保持必要规模,避免无序竞争。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可按县域保留一家,商品类可按大类行业适当划分类别。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交易场所,应予撤销关闭。缺乏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上线的交易品种与当地产业无关、没有现货基础和有效市场需求的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予撤销关闭。合法合规的同类别交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于2018年3月前整合为一家交易场所。
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1.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
整治措施:
一是停止扩张、压缩规模,通过要求交易场所停止业务宣传,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逐步提高保证金比例等方式,压缩现有交易规模,原有客户只能平仓。
二是锁定风险,暂停会员单位资金转出,要求资金托管银行监控重大资金流向并定期报告,必要时对交易场所股东和高管人员采取限制处境等措施。
三是逐步清退,要求交易场所对现有客户进行清退及清理,使客户逐步平仓推出。
四是关闭或转型发展,待客户基本清退后关闭违规交易系统,交易场所注销工商登记;确有必要存续的,探索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货交易模式,但新业务模式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方可投入运营。
2.现货连续(延期)交易模式
整治措施:清理这类交易模式的方法与清理分散式柜台交易类似。
二、邮币卡类等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整治措施:本次“回头看”工作,要求交易场所不得开展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要限期停止邮币卡等违规交易。
对于此类违规交易模式,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交易场所和主要庄家的人员和资金,防止卷款潜逃。要求交易场所停止新开户、停止上线新品种、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的基础上,对现有的交易品种,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禁止藏品发行人减持套现,确保已进入流通的产品数量不再新增;
二是交易环节停止集中竞价交易模式,采用协议转让等合规交易方式逐步消化现有存量;
三是产品存续期结束时,若产品处于高位横盘阶段,如交易场所此前承诺兜底回购的,要督促其按照承诺价格回购。
四是监控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
同时,提前做好风险处理和维稳预案,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做好交易数据固定、交易场所和藏品发行人资金冻结、仓库存货核查等工作。
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整治措施: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四、“微盘”交易平台
整治措施:“微盘”交易普遍违规甚至违法,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一是根据当地证监局转交的“微盘”名单,限期尽快予以关闭;并利用本地信息科技技术,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投资者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以及根据其对赌涨跌方向等交易特征,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进一步摸排本地其他“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
二是配合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做好限期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工作,制定相应的方案,稳妥处理“微盘”交易平台清退关闭的善后事宜。
三是辖区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嫌聚众赌博等犯罪行为的“微盘”交易平台。
五、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
整治措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明确了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比照分支机构管理。地方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清理整顿和日常监管,交易场所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做好监管配合与协作。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清理整顿:
一是根据关键字搜索、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全面摸排辖区内地方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名单,逐一排查,并建立动态监测、备案、清理处置机制。
二是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限期停止为违法违规会员单位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展业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三是将违法违规的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放入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黑名单”,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动态更新。
四是按属地原则进行清理整顿,除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以及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一律限期停止交易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