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交易骗局中的主要套路
期货交易骗局中的套路主要有:
1、以交友为名骗取信任。
2、大师授课、专家喊单指导。
3、频繁刷单、赚取高额手续费。
4、亏多赚少、造成本金损失。
5、承诺收益、引诱开户入金。
以上套路,基本上是非法期货交易的套路,但在正规的期货交易中,也派上了用场。这就让投资者无法区分正规期货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对于非法期货交易中存在的对赌、吃头寸、喊反单、软件幕后操控、虚拟盘等套路问题,在正规期货交易中是否存在,我们不得而知。除此之外,其他的非法期货交易的套路,在本案中已经全部存在,即在正规期货交易中也存在了非法期货交易的大多数套路。这实在是一个危险信号。当然对于以上套路,正规的期货公司是不会做这些的,做这些套路的,一般都是期货公司下面合作的一些单位或公司,这些公司为期货公司发展或寻找投资者,以赚取一定的利润或费用。
二、证监会对非法期货交易手法的认定
2018年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股市投资者需要谨防被诱导参与非法投资交易》的风险警示,对非法期货的交易手法进行了认定,只要符合以下手法的,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应当尽快维权。风险警示全文如下: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推荐股票为名,诱导股市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骗取投资者钱财,危害社会稳定和资本市场秩序。其主要手法如下:
一是拉人加入荐股交流群。不法分子通过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开展虚假不实宣传,以免费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吸引投资者加入荐股微信群、QQ群。荐股微信群、QQ群中往往有所谓“老师”“分析师”引导交流炒股心得,卖弄炫耀炒股业绩。
二是诱导参与新品种投资。在推荐的“牛股”不灵后,不法分子便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向投资者推荐外汇、贵金属、石油、邮币卡、大宗商品,或者境外指数等新型投资产品,号称这些新投资品种具有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的特点,适合普通人投资或与股票进行组合投资。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则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交易盈利截图,吹嘘获利丰厚,诱导其他投资者下载交易软件或APP注册开户,并入金参与交易。
三是设计种种套路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些新品种大都实行杠杆交易,有的杠杆高达数十倍甚至上百倍,行情稍有波动便造成大幅损失;有的交易平台或其展业机构以“喊单”等手段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赚取高额手续费;有的平台故意反向“喊单”,导致投资者迅速亏损、爆仓;有的平台以更换“高级老师”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为由要求追加资金,导致亏损进一步加剧;有的在投资者资金损失殆尽发现上当受骗后,即把投资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这些交易平台有的是与投资者对赌,投资者的亏损就是交易平台及其会员等展业机构、营销人员的收入。有些交易平台实行虚拟交易,其交易走势图(K线图)复制境外市场以往行情,由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操控,投资者一旦参与交易大都血本无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等连续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得采用集中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也不得面向普通社会公众开展营销活动。上述交易平台开展的各类新品种交易活动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有的甚至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不要因一时贪念参与非法证券期货投资交易,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相关人员违规地方
期货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业务主要有三种: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对于本案中的相关人员违规之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喊单老师是否具有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期货公司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未取得规定资格的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活动。
2、获利保证。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二)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三)对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四)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六)以个人名义收取服务报酬;(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有无风险提示和签署合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客户签字确认,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4、强制客户按喊单下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12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四、维权需要准备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我们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准备以下证据:
(1)相关聊天记录。
分析师或代理商或喊单人员的聊天记录是最基础的证据,这也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因为这类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我们受骗者受骗的整个过程,相关分析师或代理商在聊天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的地方,能够在聊天记录中得到充分反映。这类证据在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通常而言,正规期货交易都不允许喊单,但事实上很多情况下都存在喊单,这是违规的。有的还存在代客理财的情况,更是违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这类证据很多当事人只有部分或全部删除了,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当然没有了这关键证据,不代表不能维权,仍然可以维权,只是维权成本会高一些,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别无他法。
(2)相关交易记录。
投资者或受骗者在交易所软件上的整个交易过程,都能在交易记录中得到反映,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在交易所或平台交易的过程或资金损失过程,只要能够登上相关的交易软件,此交易记录基本都能够下载下来。但实践中,许多受骗者无法取得相关交易记录,主要是因为无法登录交易软件,有的交易记录已经被平台删除,也是部分原因。当然对于正规的期货交易,相关的交易记录肯定都会存在,不会存在不能登录账号的情况。
(3)相关出入金记录。
此类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自己银行账户的出入金情况,能够反映受骗者投入的资金情况,以及出金情况,两者之差基本就是投资者的全部资金损失。这类证据受骗者基本都能保存,只需要去银行打印一下银行流水即可。以上证据是投资者或受骗者应当具备的基础证据,但不是所有证据。在维权的过程中,如果这些基础证据都没有或不全,那么维权的难度会增加。如果相关聊天记录没有了,那么再想取得只能由受骗者自己想办法。